12月24日,最高检公布的常态化扫黑除恶典型案例里,河南社旗县“闪家宗族恶势力案”的判决结果,把“农村宗族黑恶的边界”摊在了阳光下——父子兄弟齐上阵,20年间干了11起违法犯罪,最终5人获刑,首犯闪某招被判12年6个月。但和很多人想象中“宗族黑恶集团”的标签不同,检察机关明确:这只是“恶势力团伙”,不是“犯罪集团”,甚至还有7人被排除在“恶势力成员”之外。这份“精准区分”,恰恰戳中了农村宗族黑恶治理的核心问题。

闪家的“恶”,是从2003年那起非法拘禁案开始“扎根”的。当时闪某申(闪某招父亲)纠集儿子等人帮人讨债,用殴打、冻饿的方式把被害人关了 days,从此在唐庄乡“立了威”。接下来10多年里,他们借着宗族关系“扩恶”:替人抢商业代理权时,用拳头逼对方转让;插手邻里纠纷,强揽工程、强占土地;开流动抽头,高息放贷赚“黑钱”;甚至帮人“平事”,纠集几十人聚众斗殴。11起案子下来,2人轻伤、1人轻微伤,当地百姓提起“闪家”都躲着走。

但为啥说他们“不是犯罪集团”?答案藏在“组织性”的细节里。检察机关翻遍所有案卷,找出了三个“不达标”:其一,“没老大”——团伙里没有固定的首要分子,闪某招和父亲是“临时牵头的”,成员之间没有上下级,每次犯罪都是“电话喊人”,比如聚众斗殴时,闪某招打了5个电话,来了10个人,打完就散,事后没给过一分钱好处;其二,“没目标”——11起案子里,8起是私人恩怨或临时起意,不是为了“壮大团伙”;其三,“没攒钱”——违法所得要么买了烟酒,要么分了,没用来买刀、棍之类的作案工具,没养过“小弟”,更没为“下次犯罪”留过钱。用检察官的话说:“这就是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’的散兵游勇,没形成‘组织’。”

更让人关注的是“成员认定”的“紧箍咒”。公安机关移送了12人,但检察机关只认了5个——剩下7个为啥被排除?比如李某山,他是做建材生意的,只是请闪家帮忙“收拾”竞争对手,自己不想加入团伙,也不受闪家管,算“利用恶势力”,不算“恶势力成员”;还有闪某银,他是闪某招的堂哥,只参与过一次聚众斗殴,是被闪某招“硬拉来的”,之后再也没参与,没有“长期干”的意愿,也不算。最高检总结得很明白:“得看‘是不是一条心’——长期参与、为了非法利益欺压百姓的才算,临时被用的、当工具的不算。”

这个案子的意义,其实是给农村宗族扫黑“划了条线”:不能把“亲戚一起干坏事”等同于“有组织的黑恶集团”。农村里宗族关系近,有时候办喜事都要凑几十人,但“凑一起干坏事”和“黑恶集团”的区别,就在于“有没有组织”——有没有固定的老大、稳定的分工、靠犯罪养组织。就像闪家只是“临时凑伙”,那就只能算“恶势力团伙”,不能拔高成“集团”。

对老百姓来说,这是个“安心丸”:常态化扫黑不是“抓亲戚连坐”,而是“精准打坏人”。既不会放掉真正欺压百姓的恶势力,也不会冤枉没犯错的宗亲,更不会把“宗族关系”变成“黑锅”。毕竟,农村的问题得用“农村的办法”解——严打是态度,精准是水平。

说到底,不管是“团伙”还是“集团”,只要侵害了百姓权益,就得严办;但办的时候,得把“账算细”——这才是对法律的尊重,也是对农村基层治理的负责。而这份“细”,恰恰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最该有的“温度”。